進入倒數兩天,星期六、星期日,然後就結束了。
這個禮拜,我所身處的這個小島發生了一些事情,不外乎跟錢與名譽有關。
陳前總統水扁先生因涉嫌洗錢,被這個小島上絕大多數的人給輕視,甚至咒罵。有一個「對阿扁喊話」的工人,姑且就他為工人代表吧。
他說了很多,不過我只引用他所說的一小句,「阿扁呀,你拿那麼多錢,用不完的啦,分我啦」。
不知道媒體報導的數目對不對,如果真是這個數目,爾或更多,說真的,上億元的台幣,如果你是一個不算物質慾望太強的人,要花光,還真的需要一點本事。
在這個事件中,假設一切神不知鬼不覺地過下去,都沒有人知道,那阿扁肯定是最大贏家。錢也有了,也沒給人拉了出來。不過,所有的事情在被披露出來後,什麼都走了樣,不要說阿扁沒贏了錢,他連名譽都給掃地出門。
未來,也許有更多的牢獄之災在後頭等著阿扁,然而,如果陳致中真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,那可真就很好笑了。
另一件事,跟中華棒球代表隊(以下簡稱中華隊)有關。
中華隊今年在北京奧運表現不如大多數球迷預期,其中,最不如預期的是輸給「不能輸」的中國隊。不過,根據我國體育獎勵制度,在這棒球這樣規模的項目中,獲得第五名,每位選手及教練可以獲得150萬新台幣的獎金。
這下問題就來了。
表現不如預期,有球迷開始討論中華隊選手是否該拿這筆錢。當然,國家發這筆錢是沒有問題的,只要規定有寫,不發就是國家違法,只是,選手們拿這筆錢是否拿得有道理。
當然,有人認為不該收,就一定會有人認為該收。
如果要問我,我覺得,這筆錢就跟阿扁的洗錢事件有些類似,唯一不同的是,阿扁那筆錢有部份是有問題尚未釐清的。
這筆錢該不該拿,我認為,選手自己應該要先弄清楚社會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。
在這之前,前面「社會」所指的範圍要先釐清一下。前面的「社會」所指的不單指球迷,而是廣大的「社會大眾」。
如果我們先來建立一個假設邏輯(旅外選手不在此討論範圍),「能入選中華隊的選手是中華職棒各隊的明星球員」→「明星球員的月薪均高於25萬新台幣(年收入為300萬新台幣起跳)」→「明星球員之所以能成為明星球員,有一部分是來自社會大眾對其言行舉止的認同」,只要未滿足以上任一點,則不會入選中華隊。
倘若依照以上的推論為前提,如果拿了這一百五十萬會造成社會大眾對其言行舉止的不認同,也就無法成為明星球員,無法入選中華隊,沒辦法獲得年薪300萬新台幣,也就是說,帶回這國光獎金,你卻失去了全部。
假設這一百五十萬拿了,並未造成社會大眾對其言行舉止的不認同,那選手暨贏了面子,又贏了獎金,反之亦然。
所以,你問說,這一百五十萬到底要不要拿?我先問你個問題,這錢收下了,會不會為你輸掉社會大眾的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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